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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任问题
信息来源:【中评网】     2008年06月25日
      信任事实上由两部分组成,一部分是对当事人的信任,一部分是对维持信任机制的信任。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部分,信任都是不完全的。一个社会的普遍信任状况,与它的维持机制的效力相关,维持机制是信任的“保障体系”,它们的监督作用使信任呈现近似完全,社 会机制通过影响失信行为的成本(使之增加或减少收益)确保经济交易的秩序不受到损害。随着社会的变化,以往的两种主要社会机制-人际关系约束和组织(单位)约束的效力正在下降,作者建议确立制度约束作为维持信任的社会机制,它的核心是将各类经济行动者放置在相互(权利)监督的关系中。

   中央电视台新闻部曾讨论经济交易中的欺骗现象,他们给出的一个实例是:一家公司用广告招揽组装客户,声称自己提供元器件,并负责回收组装合格产品。但事实上,由于元器件不合格,用它根本组装不出所谓合格产品。于是,组装客户上当受骗。对有经验的交易人来说,这个骗局不难识破。比如,既然广告声称组装成本很低(钳子等普通用具,且用时间很少),有利可图(收购价格可观),为什么这家公司不在本地组织工人组装?这样不仅节省了广告、发货和时间费用,组装成本也降低不少,利润回报不是更高吗?又,为什么这家公司不能提供元器件合格证书?为什么它不能出具任何过往信誉证明资料?

   显然,这些问题没有清楚之前就签约成交,是组装客户的教训。但研究者注意的是对问题的解释:为什么欺骗是这样的容易“成功”?用研究的术语说,这个问题就是:为什么客户对公司此轻易地给予信任?

   本文的讨论立场是社会学的。信任问题被社会学者关注的角度,在于它是“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”(P.布劳,1964:99);是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“彼此寄予的期望-期望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”(B. 巴伯,1989:11);信任有助于行动者消减社会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(K.海默,1976:1-4),因而,信任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。

   信任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,还在于它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,它的最简单形式也必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行动者(或社会组织)之间。信任是相互的,因而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,人们依据是否存在信任关系作出如何往来的决定,信任影响着人们的行动选择。

   但信任不是社会关系的全部,信任不是完全充分的(B。巴伯,1989:1),它需要条件。这些条件不是由当事人本身、而是由一系列社会机制所建立。社会机制作为维持信任的强制性手段存在,它们替代和补充了信任的不充分:确保失信行为出现时,给予受损者追究和补偿的机会。社会机制通过影响失信行为的成本(使之增加或减少),趋使人们作出维持信任的行动选择。守信得利,失信受损,由此保证互动的秩序。

   将信任理解为不充分的-它必须与某种社会机制”联合“起来实施,是本文的预设前提。一个社会的普遍信任状况,与它的维持机制的效力相关,或者说,某种程度的信任水平有它的“保障体系”。可以用一个例子说明这种关系。假定一个人出门需要使用专门车辆,那么他面临三种可能的情况:乘熟人(朋友)的车;乘某单位的车;乘出租车。这三种情况的信任水平不同,原因是它们分别处于三种信任维持机制中。第一种,维持机制是过往的交情关系,信任程度最高;第二种,维持机制是组织(单位)的存在,宰客司机会受到单位处理(但条件是单位愿意受理),信任程度次之;第三种,维持机制是监督制度的存在,乘客可以自己看里程表,也可以记下车牌号和电话号去投诉。当然投诉可能无结果,这意味着监督制度未能运转。这一风险使得第三种情况下的信任程度(相对而言)较低。很显然,当人们给予信任时,其中包含了对维持机制有效性的信任成分。

   从这一前提出发,我们的问题就转换成:当信任维持机制发生变化时,过去形成的信任期望是否仍然能够保持?

   在彼此熟悉的社会关系中,人际约束是主要的维持信任机制。这种环境下的高信任程度与下列几个因素有关:(1)了解交易伙伴,有过欺骗记录的人当然不会被交易者选中;(2)重复交易的概率很高,欺骗只能提高未来的交易成本,故属不明智之举,这一点抑制了欺骗行为的“收益”;(3)交往的非单一性,大量的社会关系进入交易事实中。例如:现在甲和乙做买卖,下次乙找甲的朋友借钱,再下次甲让乙的亲戚看病,如此多方面的交换和依赖,使得双方都握有互利或互害的手段。能够在必要时惩罚对方,这就构成了相互间的有效约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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